文 | 吳懷珏 前些陣子有機會聽到邱德亮導讀他所譯的《區判:品味判斷的社會批判》,當時好奇地提問,想瞭解為何 Distinction 這個詞從原本的「秀異」轉換成「區判」。邱德亮表示,它在書裡兩個字詞會視情況替換使用,秀異本身是名詞與形容詞,而區判是個動詞。區判的定義,是種以品味宣稱作為分類,而且有高低雅俗之分,用以區隔出不同群體的行徑。 在臨床的情境中,「區判」每天都在發生。「這樣的 practice(行醫模式、風格、作法)過時/不符合實證」等構句,便是執行區判的例證,因為在講述的過程中,我們已經將人事物放到某個尺規丈量,極小化在不同情境下其實具有不可共量性(incommensurability)。醫學院乃至開始當醫師之際,我們所學的「合理作法」乃是出自師長前輩的傳授,承襲醫界師徒傳統。誠如康貝爾生物學行為動物學一章對於價值觀的詮釋: 「所謂的善,乃養育者喜悅的事物;而惡,是他們厭惡的事物。」